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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
工会经费
   一、概述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及其他活动;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及其他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

    二、征收范围

    全省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全省已建立工会组织和自开办或设立之日起1年内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列入财政统一划拨单位除外)。

    三、征收标准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经费,由地方总工会按规定的比例拨给。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自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征工会筹备金。

    四、征收期限

    凡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按月上缴,并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申报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五、征收依据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二)《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赣工发〔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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