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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

        工商注册是我们重要业务之一,我们长期从事公司注册,工商代理服务。我们本着专业、诚信、保密、安全的服务宗旨,致力为您提供优质满意的服务!

 

 

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2013年3月1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2 登记类别

  依据法律规定和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不同,分为下面几种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登记单位

  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

 

3 管辖范围

 

 

3.1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专业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典当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因私出入境中介公司、境外就业中介公司、人才中介服务公司、征信公司、商标代理公司。

  (五)西客站地区、首都机场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公司。

 

3.2 区县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到区县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

 

4 管理条例

  (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4.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4.2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4.3 第三条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4.4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4.5 第五条

  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4.6 第六条

  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

 

4.7 第七条

  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

 

4.8 第八条

  开办工商企业,不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不办理筹建登记,直接申请开业登记。申请开业登记,应于开办企业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4.9 第九条

  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时,应当根椐国家规定开办工商企业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分别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副本:

  (一)开办企业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县以上计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

  外贸企业,联营、合营工商企业,合作社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申请筹建或者开业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副本外,还应当提交企业章程。

 

4.10 第十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企业筹建或者开业的申请登记,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应当核准登记,发给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凭具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帐户,进行筹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4.11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其他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在年终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

 

4.12 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歇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工商企业停产或者停业要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4.13 第十三条

  工商企业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30日内,分别不同情况,办理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歇业注销手续。

 

4.14 第十四条

  工商企业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交纳登记费。登记费金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4.15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工商企业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4.16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

 

4.17 第十七条

  工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所管辖地区内的工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工商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4.18 第十八条

  工商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或者撤销其银行帐户、勒令停办或者停业、吊销筹建许可证者营业执照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擅自筹建或者开业的;

  (二)违反核定登记事项进行生产经营不接受劝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改正的;

  (三)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利用营业执照为合法形式从事非法经营的,其非法所得,应予没收。

 

4.19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4.20 第二十条

  个体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1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4.22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62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5 办理流程

  查名

  所需材料: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整理资料

  所需材料:

  1.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 股东会决议

  4. 董事会决议

  5. 监事会决议

  6. 章程

  7.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 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9. 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0. 验资报告

  11. 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

  12.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

  验资

  ↓

  报工商局审批

  ↓

  核法营业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

  提出登记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

  ↓

  领取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

  报送税务登记表

  ↓

  审查税务登记表及提供有关文件及证件

  ↓

  案头核审

  ↓

  审批

  ↓

  打印税务登记表

  ↓

  领取税务登记表

  附送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 《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 企业章程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经营地的房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加贴印花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 制度改革

 

 

6.1 介绍

  2013年3月10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6.2 原文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3]

 

6.3 改革背景

  现行制度下,创办一个企业并不容易,先要到主要部门取得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这就是所谓“先证后照”。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创业者往往难以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企业前期筹备工作。[4]

 

6.4 改革优点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后,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证后照”,创业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注册资本问题也是许多创业者难以跨越的“门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这意味着,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了。如果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可以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

  手续更简便、“门槛”更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使广大创业者直接受益,并为中国步入一个全面创新、争相创业的时代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与此同时,这项改革也对企业诚信经营和政府部门严格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改革之后,企业守法经营的责任就要比现在更大,违法经营的代价也应比现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