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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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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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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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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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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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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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四份,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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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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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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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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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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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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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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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份,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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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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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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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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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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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合伙人退伙入伙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表》;其中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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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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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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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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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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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工商、国税、地税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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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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